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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国十大最具影响性诉讼案件揭晓
来源:中国律师网发布时间:2012年01月31日作者:

     1月15日,由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评选出的“2011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揭晓,北海律师维权案、“黑监狱”非法羁押并故意伤害外地上访人员案、拖欠农民工工资入罪案以及肇事司机涉嫌过失致“小悦悦”死亡案等10个案例入选。

  尽管目前法学界对什么叫做看法还不完全一致,但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顾问、著名法学家周道鸾先生表示,有一点是有共识的,即所谓影响性诉讼是可能引起立法和司法改革、引起公共政策的改变,检验法治原则,影响公众法治观念,促进公民权利保障的典型个案。

  周道鸾认为,这些案件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不在于案件本身,而在于对社会的影响过程。影响性诉讼可以让一个没有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公民,通过媒体了解活生生的法律、活生生的现状,通过专家讲解了解法律精神、法律意义。

  附:2011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简介

  北海律师维权案

  【案情】杨在新等4名律师为2009年发生在广西北海市一桩命案的4名被告人辩护,质疑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反被控作伪证,“全军覆没”。来自各地的律师组成“北海律师团”提供法律援助,遭到有组织围攻,全国律协发表声明,强烈要求当地司法机关维护律师合法执业权利。此案还未审理终结。

  【影响性】行业自救

  律师自发的行业自救行动使北海一时热闹非凡,“律师团”的集体行动又出现在常熟、成都、贵阳等地。莎士比亚借他人之口说“杀光所有的律师”,想必这正是律师的可爱之处,以为他人维权为职业,却陷自己于危险境地。从北海案件之后,律师涉嫌刑法第306条罪名的案件要异地审理了,想必人们还需要律师。

  金山公司诉周鸿一(同音)微博名誉侵权案

  【案情】360公司负责人周鸿一(同音)连发数十条直指金山的微博,金山随后将周鸿一(同音)告上法庭,认为被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和商业信誉”,请求法院判令周鸿一(同音)撤回相关微博文章。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要求周删除20条微博,并公开致歉,赔偿8万元,但法官也指出,网络上的言论有一定的“豁免权”;二审判决确认周鸿一(同音)只需删除其中两条微博,其他博文内容“尚未达到构成侵犯名誉权的程度”,赔偿5万元。判决书中指出:“个人微博作为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为实现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同时,“涉及批评的内容,还往往起到了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二审法官称,这个案子的判决,“旨在树立规则,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影响性】言论自由从宪法进入民事判决书

  “言论自由”四字重如千斤。在一个名誉侵权案件中,尽管判决结果不同,但北京两级法院法官如此珍爱言论自由,并将本案从民法层面提升到宪法层面,令人欣慰。当微博成为全世界、全中国最新鲜的言论媒介之后,保护微博,就是在保护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就是在拓展公民自由的空间。

  药家鑫父状告张显名誉侵权案

  【案情】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受害者代理人张显一直在微博上向公众报告药案的进展和他掌握的各种信息,网络弥漫着喊杀声。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人们发现他并不是什么“富二代”“军二代”,曾经汹涌的“倒药”舆情发生逆转,药的家人也一改过去失声的做法。药父药庆卫将张显诉至西安市雁塔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其名誉侵权。

  【影响力】法庭内外,言论有界

  曾经作为围观者,甚至抱着期待的心态等待药家鑫死刑判决的人们发现,这个结果带来的更多的是失落和反思。药家鑫被认为是为言论所杀。张显也被认为尽管在药案前期有正义初衷,但被情绪所绑架,逐步演变成一种失控的正义。药家鑫父亲的名誉权起诉,既是维权,也促发广大公众进一步反省自我。

  “黑监狱”非法羁押并故意伤害外地上访人员案

  【案情】2011年8月11日,北京警方出动数十名警力,端掉位于昌平七里渠的一处“黑监狱”,解救了一批被非法羁押的外地上访人员。据查,这个“黑监狱”由保安公司辞职员工牵头成立,专门帮助地方政府拦截上访人员获利,一位上访者曾被殴打致死,此案已经进入刑事追诉程序。

  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兵公开通报此案,要求严禁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截访”、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安元鼎事件”2010年被曝光之后,北京对保安业进行了清理整治。

  【影响性】法治国家,不容私刑

  所谓“黑监狱”,首先“黑”在它不是正式意义上的监狱。这里无制度,无约束,无视人的基本尊严;其次“黑”在它的隐蔽性和神秘性。假使看到一个大院,大门紧锁,我们无从判断那是不是就是一家黑监狱。是谁,在无视公民监督权和申诉权的同时,还敢于制造黑监狱?

  “李庄案”第二季:漏罪案

  【案情】被治以伪证罪的刑辩律师李庄即将刑满出狱之时,重庆检方又指控其在2008年上海某案件的刑事辩护过程中,具有为帮助他人开脱罪责,引诱、教唆证人改变证言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首次开庭后,李庄居然拿出了一份2005年的录音,重庆检方撤回公诉。2011年6月11日,李庄出狱。

  【影响性】刑辩率创新低,律师执业权待保障

  续集居然更精彩。重庆司法机关对已经身陷囹圄的前律师李庄发生在上海的“漏罪”追究,争议的不仅是管辖权,更寄托人们对若干限制律师条款与司法行为的不满。检方在证据出现矛盾时主动撤诉,尊重法律,这是一个进步。此案之后,2011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关于律师执业权的保障成为核心议题,2012年有望上全国“两会”的这部法律案,仍需要继续积极推动。

  北京最大倒卖公民信息案

  【案情】多达23人涉案,其中黄伟帆等7人是自国内三大电信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的工作人员,被判处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14名买卖者被判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影响性】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相关机构须担责

  非法提供、获取、销售通讯信息、考生信息、患者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目前已形成“新兴产业链”。本案的数名案犯来自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必须追问--这些利润丰厚的大型垄断性国企,有多少预算、有多少诚意用来保卫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进而我们更希望看到清晰的方案--如何约束掌握海量公民信息的机构(譬如银行、保险公司、电信公司和大型门户网站),如何督促他们保卫公民信息,如何向他们追究赔偿责任?

  拖欠农民工工资入罪案

  【案情】广东省惠州市一个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杨某在拖欠25位工人总计10万余元工资后潜逃,被警方抓获归案后,法院依据刑法修正案(八),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成为广东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案件,也极有可能是全国的第一例。

  【影响力】“入刑”就是好?谨防“猛药”副作用

  农民工屡被侵权,程度依然很深。农民工维权能力差,通过司法的维权成本高,“入刑”的实践效果并不乐观,劳动监察和调解部门的职责仍应强调。此外,还需思考:民事问题刑事化的做法,是否合理?是我们已经穷尽了民事和社会手段,还没解决问题,还是我们并未试验可能的有效手段?譬如让农民工组成维权组织。

  李昌奎故意杀人案

  【案情】云南农民李昌奎奸杀同村少女并杀害受害人3岁弟弟,一审被判死刑,云南省高院又以李昌奎有“自首”情节,改判其死缓,引发社会热烈议论:药家鑫死了,李昌奎凭啥活着?受害者家属强烈申诉,云南省高院再审,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再次改判死刑。李昌奎终被依法执行死刑。

  【影响力】死刑改革,不能停步

  云南省高院呼吁社会“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标杆”没树成,反陷入舆论漩涡中;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之下强行再改判,又引发损害司法公信力的质疑。作为制定法国家,在法律尚未废除死刑情况下,创造“标杆性”案件固然不合适,但如何以审判推动死刑改革,又亟需更高的制度设计。有学者研究表明,李昌奎案之后的死刑判决明显增多,显然,法院不愿意将自己陷于如云南高院般成为众矢之的的境地,遂在死刑判决上对“少杀慎杀”的原则有所偏离。

  康菲中国漏油案

  【案情】由于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的作业失误,其在渤海的钻井平台溢油事故,不仅给中国的海洋生态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也给相关海域的渔民、养殖户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享有诉权的国家海洋局迟迟未针对康菲公司的环境污染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急切寻求司法救济的渔民、养殖户的起诉却迟迟得不到法院受理。直到2011年12月30日,经过漫长的内部协调和博弈,天津海事法院受理29名养殖户的赔偿请求。

  【影响性】环境保护的司法困局

  此案折射出环境保护中的司法“两难”:一方面,环境污染极易造成大规模侵权,原告方人数众多利益却又不尽一致,处理不当即会增加维稳压力;另一方面,污染方往往是招商引资的对象,是经济发展的保障,如何协调二者关系,颇费思量。面对困局,人民法院既无足够的司法权威独立解决纠纷,也无足够的技术手段化解案件,似乎只能坚守拖字诀,等待上级指示。在此背景下,集团诉讼、公益诉讼等方式是否能引入以破解困局,康菲案能否形成示范诉讼,令人期待。

  肇事司机涉嫌过失致“小悦悦”死亡案

  【案情】根据媒体报道,2011年10月13日,2岁女童王悦(小悦悦)在佛山被两车碾压后,18名路人路过但未出手施救,小悦悦最终因医治无效离开人世。肇事司机被佛山检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批捕,但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却是18名路人:见死不救的他们是否也对小悦悦之死存在“过失”?

  【影响性】法律能对道德做点什么?

  媒体报道之后,人们既从道德上谴责18位路人,痛感社会的冷漠化,也琢磨能否立法惩罚冷漠行为。这里需界定,救人到底是不是高尚的行为?如果路人救人了,公众说这个人是高尚的;如果路人未救人,公众说这个人是失德的。为什么在高尚和失德之间没有中间地带?假使救人是高尚的行为,那么人不高尚,并不违法。我们真正缺乏的,是对高尚举动的真正的肯定、嘉奖和感恩。